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电    话:024-23871689 23252041
专利咨询:13909825436 13889884440
商标咨询:13898158853 13898866110
传    真:024-23871689
E -mail :sy_ltzl@163.com
QQ 在线 :281698684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530709057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76742304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66581532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 16号(沈阳广播电视大学对过)[110003]
专指
您的位置 : 首页 > 专指 > 专利先申请原则
 
专利先申请原则

 
先申请原则是以申请日作为判断申请先后的标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这一规定蕴涵了两层含义:
第一,在不同日期申请专利的,以申请日作为判断申请先后的标准;
所谓申请日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则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在享有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情况下,是以优先权日作为申请日。补交附图的申请,是以补交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对于分案申请,是以原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分案申请的申请日。本条所谓申请,是指符合本法规定获得了申请日和申请号的有效申请。没有获得申请日和申请号的申请,或者已经失去效力的申请,即使申请日在先,也不能作为“最先申请”获得专利权。例如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又撤回申请的,或者其申请按照本法规定被视为撤回或者被驳回的,就不能依照“先申请原则”获得专利权,而应当由在后有效申请的申请人获得专利权。本条中规定的“申请人”,不仅包括作为申请人的个人,也包括作为申请人的单位。
第二,同日申请的,由申请人协商解决。
国家知识产权局只对协商确定的人授予专利权。如果协商意见不一致,或者如果一方拒绝协商,则对任何一方都不授予专利权。这是根据“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得出的结论。所以,当出现同日申请的情况时,申请人应当尽量争取协商一致,要么由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他们共有;要么由其中一人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由其对其他申请人授予免费的实施权,或者给予其他申请人适当的补偿。
同时,专利法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先申请原则”,早先年美国实行先发明原则,2013年3月16日,美国新专利法开始实施,其中多处做了重大修改。根据修改后的新专利法,美国专利制度将采用“申请优先”原则,放弃“发明优先”原则。
日期:2013/11/8 阅读:21613次
 
友情链接:
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16号 | 电话:024-23871689 23252041 | 传真:024-23871689 | E-mail:sy_ltzl@163.com
专利咨询手机:13909825436 13889884440 | 商标咨询手机:13898158853 13898866110
Copyright©2013-2014 沈阳利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05002913
技术支持:沈阳数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