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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专利的分类

根据香港“专利条例”,现行香港专利分为标准专利和短期专利。

(一)标准专利
1、定义:
     标准专利即实行注册指定国家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制度。“指定专利当局”(designated那tentoffiee)指根据第8条为施行专利条例而指定的专利当局。具体而言,即指中国专利局、英国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
     总之,根据香港专利条例,只有向三个“指定局”提出并经批准的国家(地区)申请或国际申请才有可能作为向香港知识产权署请求注册标准专利的基础。

2、标准专利保护的客体:
     尽管标准专利是向指定局提出,指定局根据自己的专利法律审批专利,并申请人在按香港专利条例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注册后即可成为标准专利,但标准专利一经注册,即成为独立于中国内地、英国和欧洲专利权的香港注册专利权,由香港法庭负责执行该权利。为此,专利条例详细规定了可享专利发明的范畴和标准专利保护的客体:根据专利条例第93条,任何发明如能作工业应用,并且是新颖的和包含创造性,即属可享专利。但以下各项除外:
(a)发现、科学理论或教学方法;
(b)美学创作;
(c)用以实行智力活动、进行游戏或进行业务的任何计划、规则或方法,或用于电脑的任何程式;
(d)藉外科手术或治疗以医治人体或动物身体的任何方法,以及施于
人体或动物身体的任何诊断方法;
(e)任何植物或动物品种或用作生产植物或动物的基本上属生物学的方法(微生物学方法或藉该方法所得的产品除外)。

3 、标准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根据专利条例第98条,就某项发明而提出的指定专利申请的所有人及其权利继承人,其基于在某一巴黎公约国内就同一发明的专利或其他保证提出的较早申请,根据指定专利当局的法律,在该项较早申请的提交日期后的12个月期间内,享有优先权利。

4、标准专利注册程序
     根据香港专利条例的规定,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两次注册手续之后获得香港标准专利,两次注册即指定专利申请记录在注册纪录册内和将指定专利注册。

5、标准专利的期间
     香港专利条例第39条对标准专利的有效期作了规定,与中国专利法关于专利有效期的规定是一致的,即:
(1)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在中国专利局申请实务中,颁发专利证书与授权公告视为同一个日期)起生效;
(2)专利权的有效期自申请日起计算。对于香港标准专利,由于其是由登记中国和英国专利(包括指定英国的欧洲专利)而来,故该有效期理当自其相应的指定专利(即原中国或英国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期起算;
(3)标准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

6 、标准专利的侵权
     香港专利条例第73条、第74条有规定,对专利产品而言,该条规定构成侵权有如下几种情况:
a .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b. 使用专利产品的行为;
c .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
d. 将该产品推向市场的行为;
e. 囤积该产品的行为,而不论其囤积的目的。

对使用专利方法而言,规定了这样几种构成侵权的情况:
a .使用该方法的行为;
b .当某人明知该方法是专利方法,仍然向他人提供该方法使用的;
c 当某人虽然并非明知该方法是专利方法,但对于一个合理的人来讲,在当时恃定的情况下,其完全应当知道该方法是被禁止使用的,或者说对其来讲,被禁止使用是显然易见的。但在此种情况下,其仍然向他人提供该方法进行使用,将构成直接的专利侵权。

7 、标准专利的保护第80条规定了该问题,内容有:
(1)发生专利侵权时,专利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原告可以在诉讼中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a.要求法院作出“强制令”制止被告已经作出的,或者意欲作出的专利侵权行为。此“强制令”相当于美国的“禁令”,在我国诉讼程中,对尚未进行侵权,但意欲侵权的禁止措施并不明确。
b.求法院作出“命令”,令被告人将侵权产品或其他物品交出或者销毁。该条没有说明将侵权产品交给谁,但应当理解为交给法院,因为侵权产品是不能再行销售了,所以或者是销毁,或者是交给法院,由法院作出处理。
c. 要求支付赔偿损失,当然应当理解为金钱赔偿,即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有多少损失,就赔偿多少损失,而无论侵权人实际是否获利、获利实际数额的多少。
d.要求被告人交出因侵犯该专利权而取得的利润,而无论其实际损失是多少。但原告人只能在赔偿损失和支付利润两者之间选择一种请求,而不能又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又要求被告支付利润。

(二)短期专利
     根据香港《专利条例》的规定,在香港除了注册已批准的发明专利并使之成为香港标准专利外,还建立了单独的短期专利制度。
1、建立短期专利制度的目的:短期专利虽然在保护范围上与标准专利相同,但其审批程序是由香港知识产权署自行受理、进行形式审查并批准授权,并且其保护期限也短于标准专利。设立短期专利制度是为了保护只有短期商业寿命的产品或生产方法。

2 、短期专利的保护范围
专利条例第117条规定:除有明文相反规定外,本部为由处长对就任何发明提出的短期专利的申请作出的审查而订定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对处长施加须为该等审查的目的而考虑或顾及任何以下问题的义务:
(a)该项发明的可享专利性;
(b)申请人是否有权享有该项申请中所声称具有的任何优先权;
(c)该项发明是否已在申请中妥为披露;或
(d)第45、77、78、79、93、94、96、97、100、109、110、111(2)至(6)或120(2)条内指明的任何事项。
     可见,短期专利的保护范围与标准专利相同,即除了任何发现、科学理论或数学方法、任何美学上的创作、智力活动的规则或方法、计算机程序、资料的呈示、施行于人体或动物体的任何诊断和治疗方法、任何动物或植物品种或用作生产动物或植物的基本上属于生物学的方法以及其公布或实施会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发明创造外,其他发明创造都可以申请短期专利,而不论其是产品还是方法。

3 短期专利的申请程序
(1)批准短期专利的请求书;
(2)一份在表面上提供以下资料的说明书(包括对申请所涉及发明的说明、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但独立权利要求只能为一项、附图);
(3)一份摘要;
(4)一份关于该发明的检索报告。
检索报告可以由规定的下列单位作出:
①.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6条指定的国际检索单位,包括奥地利、澳大利亚、中国、日本、俄罗斯联邦、西班牙、瑞典、美国和欧洲专利局;
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实施专利条例而指定的专利局,目前为中国、英国和欧洲专利局。

4 保护期限
短期专利自宪报公告授权之日起生效,其保护期限一般为4年,最长为自申请日起8年。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其短期专利在自申请日起的第4年届满后再维持有效4年,则应当在第4年届满前的3个月内缴纳规定的4000元港币续期费。

日期:2013/11/8 阅读:950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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